韩国宪法法院决定废除2018年生效的一项法令中的37项单独条款,这标志着构建总统制政府体系的首次尝试。
大法院在宣布废除宪法的综合理由中强调,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只能通过立法来制定,而不能通过行政部门的命令来制定。
在被废除的条款中,最突出的是有关总统内部任命和薪金规定的条款,以及法官和检察官的指派条款。此外,与收集国家高级官员信息有关的措施也被取消。
主要反对党共和人民党(CHP)和国务委员会提出诉讼,对该法令中的具体条款提出异议,促使该法令被废除。
此外,该法令还扩大了环境、城市化和气候变化部的权力,赋予它在分区、建设和城市更新方面的权力。然而,法院否决了这一延长,指出影响财产权的规定必须通过立法手段建立。
另一项被废除的条款是,将有关专业建筑和工程组织的立法准备和监督权委托给建设部。法院强调了这些机构的“自治性质”,并断言必须通过适当的立法渠道制定相关规定。
此外,法院还取消了该法令中指定内政部负责组织国家行政区划的规定。该裁决宣布,必须通过立法将这种重大的组织措施正式化。
最高法院规定,自2月27日在国家官方公报上公布后9个月生效。在此之前,政府必须制定立法,解决该法令废除后留下的空白。